財金函〔2021〕40號
鄧桂芳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完善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及授權特許經營等非傳統投融資模式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加快非傳統投融資模式立法進程
2014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堅持規(guī)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逐步構建“法律規(guī)范+政策保障+操作指引”三位一體的PPP全生命周期制度體系,為PPP項目規(guī)范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由于現行PPP管理制度法律層級和效力較低,對PPP的內涵外延、職責分工等缺乏法律層面的統一規(guī)制,當前推進PPP工作仍面臨政策預期不穩(wěn)、管理職責不清、程序銜接不暢等問題。同時,由于PPP監(jiān)管趨嚴等原因,部分地方開始采用“授權-建設-運營”(ABO)、“融資+工程總承包”(F+EPC)等尚無制度規(guī)范的模式實施項目,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隱患。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研究您所提意見建議,配合司法部等有關方面,在PPP條例等相關立法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對PPP內涵外延、職責分工、程序銜接、PPP與其他非傳統投融資模式的邊界等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分析,推動PPP條例早日出臺,為PPP項目規(guī)范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關于就非傳統投融資模式核心環(huán)節(jié)的法律適用進行釋法
財政部在構建PPP制度體系過程中,十分注重對社會資本采購、合同性質界定、爭議解決等重大問題的引導規(guī)范。先后印發(fā)《PPP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PPP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等,明確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公開競爭性方式選擇PPP項目社會資本方,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印發(fā)《PPP項目合同指南》、《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領域PPP項目合同示范文本》等,維護PPP項目合同各方平等民事法律主體地位,明確民事訴訟、仲裁等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但由于上述文件法律層級和效力較低,未能有效解決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適用問題,且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PPP項目合同性質的界定并不一致。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研究您所提意見建議,配合司法部等有關方面加快推進PPP立法進程,通過制定PPP專門法為社會資本方采購、PPP項目合同性質及爭議解決等提供明確法律依據,有效解決相關法律適用和法律沖突問題。
三、關于建立健全投融資違規(guī)情形認定與違規(guī)責任追究機制
按照預算法規(guī)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只能采取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為規(guī)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黨中央、國務院已出臺相關政策,嚴禁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或以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違法違規(guī)或變相舉債,并建立了地方政府舉債終身問責和債務問題倒查機制,做到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各級審計機關在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等項目中,重點關注地方政府、相關單位遵守投融資領域法律法規(guī)情況,對違法投融資導致的隱性債務、項目爛尾、資金損失等問題,發(fā)現一起、揭示一起,并加強督促落實整改,推動規(guī)范地方政府投融資行為、防范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考慮代表的意見建議,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規(guī)范地方政府投融資行為,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對各類新增隱性債務行為,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完善常態(tài)化監(jiān)控、核查、督查機制,對各類隱性債務風險隱患做到早發(fā)現、早處置,牢牢守住不發(fā)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聯系單位及電話:財政部金融司 010-68553559。
財政部
2021年6月29日
發(fā)布日期: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