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介紹《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
答:專業(yè)、合格的咨詢機構是PPP項目規(guī)范實施和順利開展的重要智力支撐,是PPP改革得以有效推進的重要參與力量。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托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建立PPP咨詢機構庫(以下簡稱機構庫),旨在實現全國PPP咨詢機構人員、業(yè)績等信息的集中、公開和共享,促進咨詢服務供需有效對接和咨詢服務質量提升,推動PPP咨詢服務市場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21條,主要包括制定《辦法》的目的、機構庫的定義、咨詢服務涵蓋范圍、組織實施主體、建立和管理維護原則、咨詢機構入庫條件和流程、信息錄入與公開、入庫機構權利、退庫情形與處理、黑名單制度、鼓勵行業(yè)自律、相關主體違規(guī)責任等。
三、咨詢機構入庫條件有哪些?符合條件的咨詢機構如何進入機構庫?
答:進入機構庫的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為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不包括分公司、辦事處等;(2)具備如下咨詢服務業(yè)績:作為獨立或主要咨詢方,已與項目庫中至少1個項目的政府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實質性提供PPP咨詢服務,且項目已進入準備、采購、執(zhí)行或移交階段;(3)咨詢機構有關信息已錄入信息平臺項目庫;(4)近兩年內未自愿退出機構庫或者發(fā)生《辦法》第十五條所列退庫行為。
PPP中心原則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條件的咨詢機構名單。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名單內咨詢機構可在完成機構庫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后,自動納入機構庫。30日內未完成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的咨詢機構,納入下一次公告。自第二次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仍未完成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的咨詢機構,不再納入公告和機構庫。
四、機構業(yè)績等信息如何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和咨詢機構庫之間關聯?
答:目前,只有已納入信息平臺項目庫的項目才作為咨詢機構的業(yè)績信息。信息平臺通過比對兩個庫中機構唯一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合法登記代碼,自動將項目名稱等信息關聯到咨詢機構庫。在項目庫信息錄入時,務必正確錄入機構的代碼。如果代碼在項目庫和咨詢機構庫不一致,機構業(yè)績將無法納入咨詢機構庫。
尚未領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機構,可繼續(xù)使用現有合法登記代碼,并確保在咨詢機構庫和項目庫內的代碼一致;在領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后,及時到咨詢機構庫和項目庫更新。
為了保障咨詢機構業(yè)績在兩個庫及時關聯,《辦法》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將本轄區(qū)內項目所涉咨詢機構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合法登記代碼、名稱、咨詢服務內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錄入項目庫。
五、機構庫內機構享有哪些權利,應遵守哪些要求?
答:機構庫內機構的權利主要包括:應邀參與財政部及所屬單位相關政策研究、宣傳培訓等活動;提請項目庫入庫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在項目庫內對本機構所服務項目的項目信息和機構信息進行更新完善等。
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應按《辦法》要求及時錄入和更新機構庫有關信息,同意機構庫公開其中除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外的所有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每季度結束前,對上季度發(fā)生變化的信息進行更新。咨詢機構名稱、主要人員等重大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于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進行更新。
六、如何有效的從機構庫進行機構選擇?
答:首先, PPP中心將逐步提升機構庫信息采集和處理能力,及時公開機構庫信息,完善信息查詢及檢索功能,促進咨詢服務供需雙方有效對接。
其次,《辦法》明確委托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服務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詢服務合同并完成機構庫實名注冊后,可以對咨詢機構的能力、服務質量等進行在線評價,實現供需雙方良性互動、規(guī)范合作。
第三,機構庫將在信息公開環(huán)節(jié)配套設置篩選條件。目前初步考慮從PPP咨詢服務類別、項目行業(yè)領域、已服務過的國家示范項目數、服務地區(qū)等方面提供單項和組合篩選。咨詢服務需求方可結合自身需求和篩選條件,對庫內機構進行篩選。
七、機構庫外咨詢機構能否為PPP項目的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
答:《辦法》規(guī)定,機構庫信息僅供政府方選擇咨詢機構時參考。政府方選擇咨詢機構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可以選擇未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